安徽农垦:3年内完成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发布日期:2016-09-26 浏览次数:2846
中安在线讯(洪曙光 记者 彭旖旎) 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推进农垦体制转换和机制创新,用3年时间完成国有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意见》要求,加强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国有农场土地整治建设,提升耕地质量。用3年时间完成国有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地方各级财政和相关国有农场共同负担。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场的土地规划修编,应符合所在地县级规划的要求,具体可按乡级规划的编制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意见》明确,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省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支持农垦按照土地资产授权经营对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按规定相应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鼓励国有农场和职工多渠道多方式流转垦区外土地,扩大农垦生产经营规模,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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